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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典 | 订婚了但没领证,彩礼可以退还吗?
  发布时间:2020-12-17 09:50:29 打印 字号: | |

在婚姻家庭实务中

许多人会因为彩礼问题引发纠纷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

关于男方彩礼返还

民法典有什么相关规定


01案情回放

小忠与小玉经QQ聊天相识,陷入热恋,确定恋爱关系后,小玉来到小忠住所地,两人开始同居生活。经双方家长商量后,小忠先按地方风俗向小玉的父亲大强给付了彩礼款现金65000元。

办理订婚仪式后,两人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后两人发生了争执,小玉离开小忠之后另行与他人结婚。小忠认为其未与小玉结婚,多次到大强家中要求退还彩礼遭拒,遂将小玉及其父亲大强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承办法官认真聆听双方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向双方释明法理,详细阐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婚约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返还部分彩礼,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02法官解读

彩礼是我国的一种婚嫁风俗,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和物品。伴随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增长,彩礼的表现形式、范围、数额也在不断变化。本案中,小忠按地方风俗向小玉的父亲大强给付的现金65000元应认定为彩礼的范畴。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基于小忠和小玉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对小忠主张的彩礼是否应返还及如何返还的问题,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及过错责任等因素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禁止通过婚姻索财物,达到赚钱的目的。

法官提醒,“爱情不是买卖,婚姻不是交易”。高价彩礼不仅不符合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恶化了社会风气。男女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盲目攀比等不正之风,要根据自愿、自由、合理的原则,结合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给付彩礼,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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