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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安溪法院首用民法典判决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2021-01-12 08:41:46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安溪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此案系安溪法院首起适用民法典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的离婚纠纷。


基 本 案 情

孙某甲与孙某乙经他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孙某丙。2019年3月,孙某甲以夫妻分居两年有余、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2019年6月,法院认为,孙某甲与孙某乙已生育子女,只要双方能互相谅解、互敬互爱,仍有和好可能,故判决不准予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判决后,孙某甲与孙某乙一直保持分居,夫妻感情未能和好。2020年9月,孙某甲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裁 判 结 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甲与孙某乙在婚后产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孙某甲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从以有利于子女抚育和健康成长出发,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未能采取任何和好措施,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故应当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


法 官 说 法

近些年,因为婚姻观念变化、生活压力上升、法律意识提升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走法律程序来解决离婚纠纷。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具备法定离婚理由,对于原告方来说并不容易。

《婚姻法》vs《民法典》

关于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不同规定

刚刚废止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五项: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前述五项离婚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强化了分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依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已经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再次提起离婚,可认定为已无和好的可能,不应久拖不判,应当准许离婚。本案中,孙某甲在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判不准离婚后,一直与孙某乙分居,其婚姻状态再维系下去,于双方均无益处,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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