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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八旬阿婆的赡养费,有着落了!
  发布时间:2021-04-21 10:58:24 打印 字号: | |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实事办好、好事办实,日前,安溪法院蓬莱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依法维护了八旬阿婆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家庭矛盾纠纷。 



简要案情

刘阿婆现年82岁,与已去世丈夫赵某甲育有5名子女,无其他经济来源。因其小儿子赵某乙未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年过八旬的刘阿婆来到蓬莱法庭,将赵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赵某乙承担赡养义务。

考虑到刘阿婆年事已高,为了方便刘阿婆参加诉讼,同时引导辖区群众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蓬莱法庭庭长张晓娟决定到原告居住地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并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

调解现场,张法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向村委会了解了原被告的家庭情况。赵某乙开了一家摩托车修理店,收入尚可,平时在村里口碑也不错。赵某乙想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亲自照顾母亲的起居生活,刘阿婆却认为双方会因生活方式不同产生矛盾,不愿意与赵某乙一起生活。



了解到赵某乙有赡养母亲的意愿,只是双方对于赡养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法官结合法律、道德的双重角度,向赵某乙释明其孝顺方式不是母亲希望的,希望其换位思考,尊重老人的方式生活。然而,因双方就赡养细节分歧较大,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为切实化解母子心中疙瘩,在征求了双方的同意后,4月20日,张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认真倾听双方意见,通过亲情感化、情理劝导,让双方对纠纷的形成、症结所在做出客观的认识,消除对立情绪,最终促成调解,达成协议:赵某乙自愿自2021年4月起每个月25日前支付赡养费350元,该款项直接汇入刘阿婆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普法宣传

法官张晓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向村委会调查。调解结束后,蓬莱法庭干警还结合本案案情,向参加旁听的村民宣讲《民法典》关于老人权益保护相关规定。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虽有矛盾,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选择赡养方式的时候,应充分考虑老人的实际情况、切实需求和真实意愿,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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