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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特刊 | 安溪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
  发布时间:2021-06-01 19:57:22 打印 字号: | |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

民族的希望

是每个父母的牵挂和期盼

在这个属于孩子们的节日里

安溪法院精选了部分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

陪伴孩子们过一个

安全、幸福的“六一”儿童节!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基本案情:张某甲(女)与吴某乙(男)订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于2019年生育一子吴某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两人发生矛盾,张某甲遂于2020年带孩子回娘家居住。张某甲认为双方之间已无任何感情可言,但吴某丙自出生至今一直与其共同生活,张某甲主张吴某丙应当继续与母亲共同生活,由其直接抚养,吴某乙承担相关抚养费。

裁判结果:本案中,张某甲与吴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即进行同居生活,其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吴某丙,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鉴于吴某丙现年幼,不满2周岁,且目前在张某甲处照料,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该非婚生子由张某甲直接抚养为宜。吴某乙作为吴某丙的生父,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孩子,是爱情的结晶。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有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为未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权

基本案情:翁某在与林某协议离婚后,协议婚生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林某,翁某对其婚生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初期,林某尚能协助翁某行使探望权,但是自林某再婚后,就拒绝翁某探望儿子,妨碍翁某行使探望权,并将其的手机号码及微信拉黑,不让翁某与儿子打电话或者视频等,剥夺其探望的权利。

调解结果:案件受理后,官桥法庭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理清双方对于探望事宜的不同看法,了解症结所在,并在沟通中向林某释明,翁某行使探望权是依法行使权利,孩子需要双方父母的陪伴才能更好的成长。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翁某每月可探望婚生子3次,探望的具体时间为当日上午九点到次日九点,探望期间婚生子可与翁某共同生活,但需提前两天与林某进行联系;在调解中,林某还指定微信号和手机号码便于双方对于探望事宜进行联系。

法官说法:探望权是离婚案件中不直接抚养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民法典》第1086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正确行使探望权,关爱未成年子女,可以减轻家庭破裂对子女的负面影响,促进亲子关系的健康发展。本案成功调解帮助林某合法合理行使探望权,实现其与婚生子的情感交流,促进母子关系的健康发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逃避抚养责任,

执行法官为中考学生追回抚养费

基本案情:刘某与林某育有小颖、小辉两个子女。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淡薄。双方离婚后,小颖、小辉由父亲林某负责抚养,刘某应自2020年7月给付两位子女每人每月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颖、小辉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刘某迟迟未支付两位子女的抚养费,2021年,小颖、小辉向安溪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母亲刘某支付2020年7月份至2020年12月份抚养费。

执行和解: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分别向刘某和林某了解情况,并得知今年就读初三的小颖即将参加中考,现在正因为母亲不愿支付抚养费的事情烦恼,学业也受到了一定影响。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刘某,详细释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并从情理角度劝解刘某如果双方纠缠于抚养费的问题,不仅会影响孩子的考试、也会留下难以抚慰的心理伤痕。几番沟通后,最终双方同意以10000元的抚养费达成和解并结案。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1085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刘某作为小颖的生母,对其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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