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加内部居住空间
不少人在装修时会将入户门改成外开式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入户门都能这样改
安溪法院依法审结了
一起因入户门私改外开引起的纠纷
一起来看一下究竟是怎么回事吧
简要案情
陈某和胡某是同一单元同一楼层的邻居。2019年6月份,胡某在装修房屋A室时擅自将原本设计为内开的入户门改为外开,致使两户入户门同时打开时会“打架”,且其入户门完全打开时,几乎将陈某的B室入户门完全挡住,给陈某造成了通行妨碍和安全隐患。
经行政执法局出具《城区管理整改通知书》,认定胡某家擅自更改入户门的开启方向不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要求其进行整改,该小区物业公司亦发出了《整改告知单》,但胡某拒不整改,陈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中,胡某擅自违反楼层的标准层平面图纸的设计,变更入户门的开启方向的行为,将走廊、过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扩大了其专有部分的范围,侵犯了其他业主对走廊、过道的共有权利。同时,对陈某的生活出行带来不便和安全隐患,违背了邻里间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公序良俗,超过了一般公众的忍受程度。
因此,胡某擅自将入户门改装方向危害陈某的通行安全,法院判决其应当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按照楼层标准层平面图,将外开入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
法官说法
民法典完善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精神内核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体系,强化了对物权人行为自由的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不是无限度的,基于正当理由限制权利是必要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据此,在入户门外开造成邻居通行区域过窄或妨碍邻居开门的情况下,就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法官建议,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坚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在对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建造、改造、修缮前请告知相邻权利人,如果对他人的相邻权可能造成妨碍的,还需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