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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典︱肖像权保护,看民法典如何守护你的“脸面”!
  发布时间:2022-07-13 08:26:26 打印 字号: | |
一张精美图片配以妥当的文案


再加上“明星同款”的加持
是很多网店打造爆款的高招
然而
也有部分商家在使用明星肖像进行宣传时
一不小心踩了侵权的“雷”

日前,安溪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明星肖像权纠纷案。




照片被擅自使用,明星起诉公司


2021年10月,知名艺人柴某发现福建泉州某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某平台运营的“某服饰店”中,使用柴某肖像的图片用于商品的宣传销售。


柴某认为,福建泉州某公司的行为已侵犯其肖像权,遂诉至安溪法院,请求判令福建泉州某公司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及图片,停止侵害,在报纸上刊登公开致歉声明,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共计11.3万元。


确认涉侵权证据,公司提出调解意愿


安溪法院湖头法庭谢晓凤法官在接到该案后,及时与福建泉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电话联系,核实柴某主张的侵权事实情况。


陈某在电话中表示侵犯肖像权情况属实,将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及图片等,并表示其长期在外,本人无法亲自到庭与柴某调解,希望通过线上平台与柴某达成和解。


获知福建泉州某公司的调解意愿后,谢法官又及时与柴某联系,向其反馈被告的调解意愿,并向其告知被告已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图片等情况。柴某得知福建泉州某公司的调解诚意后,表示愿意与福建泉州某公司进行调解,但双方对侵权赔偿款的数额有较大分歧。


法官促成双方调解,庭外握手言和


考虑到双方对经济损失的认定上分歧较大,谢法官庭前通过阅卷、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等方式进一步了解侵权的详细情形。


因柴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或福建泉州某公司使用其肖像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谢法官在此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并就柴某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对柴某造成的影响、当前的市场因素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由福建泉州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柴某经济损失9500元后,柴某撤回起诉。双方就此达成庭外和解,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得使用自然人肖像,也不得非法利用他人的肖像。肖像权是公民依法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权利,作为人身权利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专章对肖像权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

现实生活中,影视演员因 “明星效应”所带来的较高公众关注度,导致其肖像被商业化利用的范围更为广泛。明星代言的产品会引起消费者一定程度的关注,为此,很多商家利用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为自己的产品代言逐渐成为一种时尚。实际上存在很多商家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肖像,由此引发肖像权纠纷。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是对公民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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