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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后再找其他中介购房,是否属于“跳单”?
  发布时间:2024-09-06 10:34:27 打印 字号: | |

业主为了能尽快高价售出房屋,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买方利用多家中介公司了解房源信息。那么委托人接受某家中介公司服务后,又与其他中介公司就相同房产达成交易,是否属于“跳单”行为?委托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法官,合同也签了,房也带她看了,现在她跳单了,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有权利选择其他更优惠的服务机构。”

近期,刚喜提新房的小美(化名)还来不及高兴,就被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基本案情】

因购房需要,小美到A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委托协议》,协议约定A中介公司受小美委托,安排实地看位于安溪县某处房并全力促成购房交易。协议还约定如果小美通过其他渠道购得该房产,导致A中介公司无法收取业主全额佣金时,小美应支付诚信违约金。合同签订后,A中介公司未能促成交易。

一个月后,小美通过其他经纪公司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处房产,并支付了相应中介费。

A中介公司认为,小美利用其提供的房源信息绕过公司私下与第三人取得联系并购买该房产,小美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是A中介公司遂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美支付佣金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美与A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但最终未促成涉案房屋的成交。案涉房源的出卖人所发布的房源信息未独家授权A中介公司,小美与A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并非是全权委托的独家代理,小美未利用A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信息,通过与其他中介机构以合理的成交价和中介费完成交易。

因此,A中介公司要求小美给付佣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A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介“跳单”,是房屋中介行业的术语,是指委托人接受中介人居间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或信息,绕开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单”违约一般包含三个要素: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服务;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三是委托人绕过中介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因此衡量本案中被告是否存在“跳单”行为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利用了A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现实生活中,房屋出卖人为了能尽快高价售出,往往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买方也是通过多家中介公司了解房源信息。本案中,A中介公司并非该房产的独家房源,后被告在其他中介公司亦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该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后,实际购买该房屋。被告通过正当的途径,在不同的中介公司获取同一房源信息,其有权选择报价低或服务更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这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体现。

故被告并未利用A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无主观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恶意,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跳单”违约。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中介“跳单”不仅有悖市场交易诚信,还违反法律规定,不诚信的交易行为可能会增加房屋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导致卷入诉讼纠纷中,由此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导致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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